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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动车检测站流程及事项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是对机动车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的总称。

二、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要求: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有固定的地址;应是独立法人机构;应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涵盖机动车检测的内容;应有固定式的检测设备(摩托车检验设备可为移动式);应有与机动车检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机动车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持续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计量认证的相关规定;应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控制程序,管理体系文件应由机构最高管理者批准后使用,并通过适当的标识确保其现行有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或参数、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方式以及检验人员照片、岗位职责等信息;机构应制定记录、报告的程序文件,包括管理记录、技术记录和结果报告等。管理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质量管理的过程记录等;机构应制定程序文件,并定期对管理体系运行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机构应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网络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以及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气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应相互兼任;机构应配备与承检车型、检验项目或参数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配置及要求见附录;机构应合理规划和设置检测车间(含外检)、检测线、检测工位、停车场、试车道路和业务厅等设施,并与检验能力相适应。

三、建设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流程:

(一)场地的选择和布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工作的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申请承检车型检验项目的实际需要,有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度、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等设施。应合理规划和设置检测车间(含外检)、检测线、检测工位、试车道路和业务厅等设施,并与检验能力相适应。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车间各工位要满足相关面积要求,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安全防护满足要求。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相应检验车型的需要。检验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应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1)检测线地沟的要求

车辆底盘部件的检验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检测线地沟操作空间满足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和信号装置。应能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2)检测车间的要求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检测车间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检验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滚筒制动性能检验台工位前、后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长度和宽度应与检验车型相适应。检验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检测车间内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和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试验车道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试验车道应不小于100m,小型车辆试验车道应不小于80m(GB17993规定)。

4)驻车坡道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有驻车坡道,满足承检车型检验要求。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驻车坡度应保证安全。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5)停车场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各设施布局能够保证检验流程畅通,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内部的道路应当为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畅通。转弯半径、长度应当满足承检车辆出入的需要。

6)业务大厅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2)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3)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服务承诺、检验资质、各种手续规定、检验项目和判断标准。

7)其他要求:

1)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

2)供电设施应符合GB 50055的相关规定。

3)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安装和标定

1)检测设备厂家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工作。新建的站应派设备维护员参加。(2)请有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标定和鉴定工作,取得《鉴定证书》。

(三)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由法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1)人员包括: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网络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以及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气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

2)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应相互兼任。

3)检验员数量应满足1条检测线不少于8人,每增加1条检测线,增加人员数不少于4人。

4)对机构负责人的要求

1)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汽车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熟悉汽车检验业务,具备经营管理能力。

5)技术负责人

1)具有理工科类专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含技师)或同等能力。

注:同等能力可视为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

2 )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有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

3 )掌握国家、行业、地方的汽车维修、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4)掌握汽车检测设备的性能,具有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知识以及分析测量误差的能力。

6)对质量负责人的要求

1)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含技师)或同等能力。

2)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有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

3)掌握国家、行业、地方的汽车维修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4)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

7)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1)具备技术负责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

2)熟悉报告审核签发程序,经考核合格。

8)对网络管理员的要求

1)具有中专(含技校)以上学历,经过计算机相关专业培训。

2)了解汽车检测标准,熟悉计算机控制系统及网络维护要求。

9)对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要求

1)具有理工类专业中专(含技校)以上学历。

2)了解汽车构造和原理。

3)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具备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和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

10)对档案管理员的要求

1)具有高中(含技校)以上学历,熟悉档案管理、保密法规和综检机构管理工作程序。

2)熟悉综检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其运行记录、报告等资料的管理。

11)对检验员的要求

1)具有高中(含技校)以上学历,了解汽车的构造和原理。

2)了解所在工位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

3)掌握检测标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能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4)熟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艺流程,具有计算机操作的基本知识。

5)引车员还应持有与承检车型相适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6)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和尾气检验员还应具备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1年以上经历,熟练掌握检测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方法,并具备正确评判的能力。

7)登录员还应具备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五)向本地市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向市局提交申请:1、按照要求填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概况、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申请资质认定的行业类别 、检验检测机构资源、附表(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授权签字人申请表、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仪器设备配置表、设备清单)、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地址变更,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等)。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3、通过后报省局。

(六)省局评审组进行考核、通过后发证

省局接到市局网上提交的申请后,委派专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长文件初审情况汇总表》进行申请资料的初审(期限为10工作日)。2、初审通过(不通过,进行文件补充完善,如2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交所需资料,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终止评审),与机构协商评审日期,报省局,待批准后制定日程表。3、按照日程表计划、申请的项目及参数进行现场考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不具备现场评审条件的,评审组终止评审或不予许可建议),并出具《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然后在审批网上传任评处审定(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通过后交市局批准,然后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资质认定》证书。

(七)申请环保检测验收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资质认定》证书,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通过后联通监管平台。

(八)申请公安交通部门验收并联网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资质认定》证书,向公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通过后,安装监控,联上监管平台。


来源:http://www.schwzx.com/news413542.html
时间:2020-07-07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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